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薏儒即翁荷芳即巫明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巫明峰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柒
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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