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862號
SLDV,104,司促,10862,201507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錫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零肆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