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819號
SLDV,104,司促,10819,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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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振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健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零玖佰陸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麗娟、趙│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
│  │70963 │振茜、趙健│9月01日起  │6月21日止  │八三     │
│  │元  │偉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     │6月22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麗娟、趙│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0963 │振茜、趙健│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趙振茜前就讀崇義高中邀同債務人趙健偉
  高麗娟、案外人趙振民(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2,88
  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趙振茜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70,963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趙健偉高麗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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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