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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