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804號
SLDV,104,司促,10804,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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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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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