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泰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信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