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627號
SLDV,104,司促,10627,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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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鐸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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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