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516號
SLDV,104,司促,10516,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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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嘉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湯嘉寶  │自民國104年0│至104年08月3│按年利率17.85%│
│  │31564 │     │6月23日   │1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湯嘉寶  │自民國104年0│至104年08月3│按年利率20%計 │
│  │7421元│     │6月23日   │1日止    │算之利息   │
│  │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湯嘉寶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2日止累計42,482元正未給
  付,其中38,985元為消費款;2,29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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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