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秀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計付新
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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