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珊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叁佰捌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七五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