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紫庭即蔡靜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紫庭即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54662 │靜莉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紫庭即蔡│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3840│靜莉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紫庭即蔡靜莉於民國89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
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89年03月21日起至民國91年03月
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176,619元正未給付,其中54,662元
為本金;102,129元為利息;19,8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紫庭即蔡靜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548,810
元正未給付,其中143,840元為消費款;397,770元為循環利
息;7,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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