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7號
SLDV,104,司,7,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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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7號
聲 請 人 施中川會計師
相 對 人 和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肆佰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又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 174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 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除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意見外,尚須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 時間暨檢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經本院民國103 年4 月18日102 年度 司字第53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 93年1 月1 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茲檢附檢查案工作 日誌(含工作時間及項目明細)1 件,聲請本院酌定檢查報 酬新臺幣(下同)619,400 元等語。
三、經查,黃柏青黃建興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 以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03 年4 月18 日以102 年度司字第53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 查人,又聲請人經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後,已完成相 關檢查工作等情,業據其提出檢查報告1 件為證,本院經核 閱聲請人上開檢查工作之內容,及檢查案工作日誌所載之工 作時間及項目明細,並斟酌檢查人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 結果後,再參以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經本院發函徵詢對檢 查人報酬之意見,逾期均未為任何陳述等情,認聲請人陳報 其檢查報酬為619,400 元,尚屬合理適當,爰依前揭規定, 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619,4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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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