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7號
原 告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
訴訟代理人 黃修律師
複代理人 唐依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雅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叁佰陸拾叁元,惟經原告追加起訴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玖萬肆仟柒佰貳拾玖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元,是原告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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