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274號
SLDV,103,訴,1274,2015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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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4號                                                      
上 訴 人 葉玲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燕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7,76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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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