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64號
SLDV,103,司執消債更,164,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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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4號
債 務 人 郭麗甄即郭麗娟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消債更 字第2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 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亦有 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6 至108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 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357元,總清償金 額817,704 元,清償成數為30.67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尚有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04 年6 月10日函文(見本院卷第163 、164 頁、第 165 頁)存卷可考。前開保單解約金為4,078 元,債務人願 提供相當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 償57元,合計共清償4,104 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 ,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 分所得496,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474,840 元後,餘額為21 ,160元,遠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817,704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任職公司位於臺北市,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為29,104元 ,此有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薪資明細表附卷 為憑(見本院卷第107 、108 頁)。債務人陳報每月必要支 出16,635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935 元後,其個



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5,700元,與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4 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相當,並提出房屋租約、 電信帳單、水、電費帳單影本為證,並無浮報(見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卷第25至33頁)。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 活費用顯未。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 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 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自力所 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前已敘明,則清償成 數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又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27點第1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29,1 04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6,635後,已將餘額之九成即 11,300元納入清償,除每月固定收入外,更將保單解約金價 值之等值金額全數分期納入清償,每期增加清償57元,合計 每期清償金額為11,357元(計算式:11,300+57=11,357), 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償債。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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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
│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11357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列貳、│




│ 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
│2.更生方案如1 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
│ 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 │
│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 │
│4.總清償金額:817704元。 │
│5.總清償比例:30.6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
│ 1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33938 │1422 │
│ │公司 │ │ │
├──┼──────────────┼──────┼──────┤
│ 2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9625 │765 │
│ │ │ │ │
├──┼──────────────┼──────┼──────┤
│ 3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3989 │528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 │5388 │
├──┼──────────────┼──────┼──────┤
│ 5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81210 │346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8526 │803 │
├──┼──────────────┼──────┼──────┤
│ 7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574 │893 │
├──┼──────────────┼──────┼──────┤
│ 8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0842 │643 │
├──┼──────────────┼──────┼──────┤
│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3658 │569 │
├──┼──────────────┼──────┼──────┤
│ │合計 │0000000 │11357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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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雨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