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4號
聲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倪映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倪映驊律師擔任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 由破產財團清償之,且其數額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95條第 1 項第3 款、第97條、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為此項 數額之核定時,應綜合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 、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 易、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 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業於破產程序中完成債權表與資產表之製作、 協請破產人繳費辦理破產登記、破產財團之換價等必要管理 行為,僅餘破產財團之分配尚待處理,為此聲請先行酌定本 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破產財團分配程序接續進行等語 。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3 年10月8 日裁定宣告慧智網股份有 限公司破產,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嗣於同年11月 6 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而聲請人就任破產管理人後, 已向本院提出兩次破產報告書,並就破產財團中之智慧財產 權部分進行換價程序,與第三人動游有限公司簽訂讓與契約 書及取得價金,聲請人另陳明其業已投入約15個小時之工作 時數,及破產財團所有財產為新臺幣(下同)2,577,713 元 等語。本院綜合審酌上開破產財團之價值、本件破產債權人 數及債權總額尚非甚鉅、破產財團換價方式及後續分配相對 單純,並衡量破產管理人處理相關破產程序過程之繁瑣程度 及所費時間心力等一切情狀,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以 70,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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