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吾(已死亡)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 年度偵字第1191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劉冠吾業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死亡,此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戶籍資料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 訴緝卷第34、37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楊峻宇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