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048號
SLDM,104,聲,1048,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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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宇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執聲字第55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參拾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記名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 偵字第5599號被告劉宇軒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 滿,所查扣之盜版光碟片30片、盜版電子產品(已改機之XB OX360 遊戲機)1 臺(該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1558號)係劉 宇軒所有,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 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劉宇軒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對其 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犯行坦承不諱,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559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而被告為警查扣之盜版光碟片30片,為侵害日商光榮特 酷摩控股有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2頁)、鑑識報告書(偵卷第 66頁)、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偵卷第58至63頁)、中華 民國商標註冊證(偵卷第36、40頁)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 (偵卷第46至57頁)及現場暨上開盜版遊戲讀取畫面翻拍照 片(偵卷第67至89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應屬商 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至扣案之經改機XBOX360 遊戲機1 臺則係將正版XBOX360 遊 戲機植入改機軟體,使改機後之遊戲主機不執行檢查遊戲光 碟是否為正版光碟之機能,而可進入該遊戲主機原本設定禁



止進入之盜版遊戲軟體之方式,而規避遊戲主機之防盜拷措 施,依卷內事證並無證據足認扣案之經改機XBOX360 遊戲機 1 臺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聲請意旨以該遊戲機1 臺為侵害商 標權物品,而聲請沒收云云,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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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