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025號
SLDM,104,聲,1025,201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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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泓宇
      廖聖典
      張鴻裕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92號,
原偵查案號:104 年度偵字第3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及記帳單壹張(以上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保管字第794 號)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泓宇廖聖典張鴻裕各基於賭博之 犯意,於民國104 年2 月15日下午10時30分許起,在臺北市 ○○區○○○路0 段00○00號古早傳說茶坊之公眾得出入場 所,以撲克牌為賭具賭博財物,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 得撲克牌1 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750 元及記帳單1 張,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 規定,以104 年度偵字第3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 之撲克牌1 副、賭資750 元及記帳單1 張係當場賭博之器具 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 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既 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 科沒收之物。如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林泓宇廖聖典張鴻裕因本件賭博案件,業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3164號為 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164號 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撲克牌1 副、賭資750 元及記帳 單1 張(以上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 保管字第794 號),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 ,亦經被告林泓宇廖聖典張鴻裕供承在卷,並有現場照 片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 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 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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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