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4年度,291號
SLDM,104,審交附民,291,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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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楊釆頤
法定代理人
  兼
訴訟代理人 楊志茂
被   告 楊宗樺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惠肇洪
上列被告等因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158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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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