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03年度,2號
SLDM,103,智附民,2,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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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 年度智附民字第2 號
原    告 吳寶芬
訴 訟代理 人 邱姿瑛律師
       呂承璋律師
被    告 兆生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維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智易字第6 號違反著作權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元,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2.請判命被告以自己費用將本件判決書刊登 於壹週刊及在被告兆生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刊登一個月。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引用刑事訴訟程序答辯內容,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案被告吳維西所涉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 智易字第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林蔚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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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