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鳳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方位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彭琇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有關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504,50
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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