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憶婷、章華貴、楊登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因被告章華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年度司
促字第5172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
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0,41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
繳7,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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