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松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新妹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9萬5,018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萬5,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4,65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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