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61號
KLDV,104,補,361,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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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松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新妹
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驊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9萬5,018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8萬5,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萬4,65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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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