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97號
KLDV,104,補,297,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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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王水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起訴時之交易價格),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
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 萬
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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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