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李徐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