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91號
KLDV,104,監宣,91,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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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邵靜莒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邵靜珠
利害關係人 邵靜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邵靜莒(男,民國四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邵靜珠(女,民國五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指定邵靜華(女,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邵靜莒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邵靜 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相對人前於94年7月29日經本院以94年度禁字 第21號宣告禁治產,惟原監護人蔡玲英業於104年5月11日死 亡,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爰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監護人、利害關係人邵靜華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民法總則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即98年11月23日) 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民法規定之禁 治產或禁治產人,自民法總則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 ,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 條第2項及第4之1條分有明文。次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 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人死亡、 經法院許可辭任或有民法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且受監護 人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 民法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 當之監護人;法院依民法第1094條第2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 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 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3條、第1106條第1項 、第1094條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選定監護人時, 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 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 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 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之1復有明定。三、經查:




相對人前經本院於94年7月29日以94年度禁字第21號裁定宣 告為禁治產人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94年度禁字第21號卷宗查核無誤,依前揭規 定,於98年11月23日民法修正施行後,相對人應視為已受監 護宣告。又相對人之原監護人即其母蔡玲英業於104年5月11 日死亡,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 請為相對人選定監護人,於法自屬有據。
本件經本院囑託基隆市政府對聲請人及相對人訪視,其建議 略以:聲請人為受宣告人之兄長,原監護人為其與聲請人之 母,其母過世後,聲請人將受監護宣告人接至家中照料,受 監護宣告人與聲請人一家相處融洽。聲請人有時須出海工作 ,平日由聲請人妻子協助照料受監護宣告人。評估受監護宣 告人確實需要監護人協助,故評估聲請人適合擔任監護人等 語,有基隆市政府104年6月11日基府社長參字第0000000000 號函附基隆市政府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事件訪視評估報告在 卷可稽。
本院參酌聲請人之主張及上揭訪視報告,認本件聲請人為相 對人之兄,為相對人目前之最近親屬,且其現與相對人同住 ,負擔相對人之生活費用,並由聲請人之妻協助照料相對人 之生活,與相對人間依附關係親密,自適宜擔任相對人之監 護人。而利害關係人邵靜華為相對人之姐,係目前除聲請人 外,另一相對人之最近親屬,自有暸解相對人財產狀況以盡 監督之責,參以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邵靜華均同意由聲請人 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及邵靜華擔任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 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 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利害關係人邵靜華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監護人邵靜莒應依據民法第1113 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 相對人之財產,會同利害關係人邵靜華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 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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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