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4年度,728號
KLDV,104,基小,728,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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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72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謝汶珊
      蔡宗翰
      林欣儀
被   告 林振國
      傅薏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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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