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2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周顯圳(原名周禮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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