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4年度,1150號
KLDV,104,基小,1150,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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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吳宜寬
被   告 花詩婷(原姓名花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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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