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4年度,1104號
KLDV,104,基小,1104,20150722,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1104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劉仁裕
被   告 陳乃華  原住新北市瑞芳區員山子路員山巷22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 2 項及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到場之原告訴訟代理人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29日向原告申請購 物分期,依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分期總價為新臺 幣(下同)27,198元,被告應自102年8月3日起至104年1月3 日止,分18期,於每月3日繳付1,511元。詎被告自102年8月 3日起即未依約付款,餘額尚有4,533元未付,依契約購物分 期約定條款第10條第4款規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且依第9 條規定,被告應自應繳款日起至結清之日止,依年息20%計 付原告遲延利息。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4,533元,及自10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 書及分期繳款之帳務明細資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 告上開除利息起算日以外之主張均為真實。而有關利息起算 日,根據原告所提購物分期約定條款,其中第9 條為連帶保 證人之責任,另第10條既無分款,亦非有關被告未依約繳款 之事項;實則,有關被告之分期付款期限利益,係規定在第 8條第4款:「申購人……如有違反本約定書任一條款……申 購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分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即一 次清償。」至有關被告遲延利息之計算方式,則規定在第 7



條:「……遲延利息之計算:應繳金額 ×20% ×逾期天數/ 365 ……」;另根據原告所提分期繳款之帳務明細,顯示被 告僅第16至18期之分期款合計4,533 元未付,而第16、17、 18期之預計收款日則為103 年11月3日、103年12月3日及104 年1月3日,乃原告所稱被告自102 年8月3日起即未依約付款 云云,亦不屬實。則縱認被告第16期起未依約給付分期款, 從而第16期以後各期之分期給付,依約均視為全部到期,然 被告就尚未給付之4,533元,亦僅應自103年11月4 日起按週 年利率20%計付利息。從而,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買賣申請 書暨約定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四、按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依職權確定其費 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徵收 第1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對被告公示送達,原告支出登報 費用500 元,則有收據在卷可憑;此外,本件即無其他訴訟 費用支出,故本件第1審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元。又本 件固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但原告敗訴者僅為部分利 息之附帶請求,故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酌量情形 ,認本件訴訟費用仍均應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及其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本件為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1/1頁


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