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9號
聲 請 人 紐約第五街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德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形,受 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天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遷移新 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故依民法第9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公示送達云云。惟查,上開聲請未提出相對人之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人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查核聲請 人是否確有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形,經於民國 104年5月27日以基院曜民辰104年度司聲字第89號函通知聲 請人文到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合法送達聲請 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 由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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