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345號
KLDV,104,司繼,345,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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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洪紋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洪朝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基隆市○○區
  ○○街00號5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6月5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洪朝枝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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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