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4年度,284號
KLDV,104,司繼,284,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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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羅仕龍
      羅聖鈞
      羅聖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馮桂芬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馮桂芬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1年3月22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羅仕龍羅聖鈞羅聖毅係被繼承人馮桂芬(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1年3月22日死亡等情,此有聲請人提 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 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附卷可參。是 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 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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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