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黃陳昭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於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後,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