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104號
KLDV,104,司促,6104,2015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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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隆瑞
       潘隆綺
       黃金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
  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隆瑞潘隆綺、黃金
  華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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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綺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