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胡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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