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8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阿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零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參
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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