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06號
KLDV,100,訴,406,2015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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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6號
原   告 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被   告 吉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士明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100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裁 判,應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6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101年5月22日以裁定 命在該再審之訴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二、經查,上述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2年度重上字第542號判決確定,有卷附該法院104年5月15日 院欽民勇102重上542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該判決正本及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職 權將原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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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