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協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 年度毒偵字第6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協軒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