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629號
KLDM,104,聲,629,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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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瑜
      陳政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3 年
度偵字第2105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字
第4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K0EI」、「KT」、「三國無双」、「戰國無双」商標圖樣之盜版遊戲光碟捌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世瑜陳政錡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2105號 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3 年6 月20日確定,嗣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208 片,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 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 有明文,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 否之權限;是以,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或意圖販 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此等物品,應屬刑法第 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 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 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 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 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此部份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 故係採「職權沒收主義」。而依「義務沒收主義」優先於「 職權沒收主義」適用之法理,就同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 第2 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沒收部分自應優先適用商 標法第98條之規定論處。另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 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然此項得聲請法院 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係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且屬於犯人者為限,得另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此乃因前開 扣案物,非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



之物,原不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然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 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故特為規定(詳見該條立法意旨);是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 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 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 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 1 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 之限制。
三、經查:
(一)被告林世瑜陳政錡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 2 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以103 年 度偵字第210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 年6 月20日確定 ,緩起訴期間自103 年6 月20日起至104 年6 月19日止, 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證 屬實。而扣案之「北斗無双」、「無双OROCHI魔王再臨」 」、「信長之野望天道」、「真三國無双 MULTI RAID SP ECIAL」、「戰國無双2 猛將傳」、「真三國無双 4 EMPI RES」、「真三國無双5」、「真三國無双 5 EMPIRES」遊 戲光碟8 片,係被告二人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 、第2 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 承在卷,且上開遊戲光碟8 片,經鑑識均為盜版品,經播 放後,分有仿冒「K0EI」、「KT」、「三國無双」、「戰 國無双」商標圖樣,有鑑識報告書1 份、商標「K0EI」、 「KT」、「三國無双」、「戰國無双」之經濟部智慧財產 局中華民國註冊證各1 份、蒐證翻拍照片38張及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4 紙附卷 可稽(偵卷第20頁、第37至50頁、第76至83頁、第106 頁 正面至第107 頁反面),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依上開說明,商標法第98條義務 沒收之物,屬專科沒收之物,本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 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雖漏引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並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然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仿冒「 K0EI」、「KT」、「三國無双」、「戰國無双」商標圖樣 之盜版遊戲光碟8 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 ,自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意旨固就扣案之「銀河遊俠4 」等200 片光碟,亦 聲請宣告沒收。惟查,上開光碟非屬告訴人臺灣光榮特庫 摩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會 員所享有著作權者,有前揭鑑識報告書在卷可稽;且前揭 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亦僅就上開「北斗無双」等8 片遊戲 光碟認定為未經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物, 是「銀河遊俠4 」等200 片遊戲光碟顯非前揭經檢察官為 緩起訴處分之範疇,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可憑。扣案之「銀 河遊俠4 」等200 片光碟既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緩 起訴處分,自無從認定各該遊戲光碟是否有違反商標法或 屬於何著作權人所有,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是此 部分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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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