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 產 人 統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萌破產管理人 汪玉蓮律師債 權 人兼 監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代 理 人 吳健誠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代 理 人 詹明世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蔡誌倫債 權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代 理 人 江肇基債 權 人 亞田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錦添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啟智代 理 人 胡翠華債 權 人 百慶聯合記帳士事務所代 理 人 蕭素蓮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代 理 人 李峻聲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上列破產人統瀚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一、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 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 ,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 產程序經選定江玉蓮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 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 ,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 畢,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各破產債權人領款證明為證,足認本 件已完成最後分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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