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破字,99年度,1號
CYDV,99,執破,1,20150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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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統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萌
破產管理人 汪玉蓮律師
債 權 人
兼 監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吳健誠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詹明世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誌倫
債 權 人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權 人 亞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錦添
債 權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啟智
代 理 人 胡翠華
債 權 人 百慶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代 理 人 蕭素蓮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代 理 人 李峻聲
債 權 人 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破產人統瀚企業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破產管理人陳報意旨略以:本件財團費用及各破產債權人依 分配表應受分配之金額均已分配完畢,且已經完成最終分配 ,爰提出相關分配之報告等語。
二、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 條、第14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 產程序經選定江玉蓮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嗣經破產管理人將 破產財團財產依規定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裁定認可並公告之 ,且無人對分配表提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完 畢,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各破產債權人領款證明為證,足認本 件已完成最後分配,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三、依破產法第146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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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業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公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田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