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77號
CYDV,104,訴,277,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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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林英彥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被   告 曾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2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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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