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7號原 告 林英彥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被 告 曾貴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2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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