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有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6044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
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伍仟零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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