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林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6號
CYDV,104,補,266,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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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被   告 黃文正
      王應杰
      張許美玉
      王金水
      林信輝
      何玉珍
      謝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1、3、5項所示,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220,16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800㎡+
360㎡+370㎡+9,658㎡)×土地公告現值320元/㎡=4,220,16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4、
6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
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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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