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4年度,22號
CYDV,104,家訴,22,2015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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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盛庸
被   告 陳吳免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再者,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0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4年6月15日寄 存送達於原告陳報住所之轄區警察機關,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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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