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4號
原 告 侯媖珊
侯孟志
原 告 侯孟宏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怡宣
被 告 侯玉梅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4年8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