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玉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石坤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5,000 元,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