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2號
CYDV,103,勞訴,22,2015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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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逸明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前所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04年8月12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 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之給付資遣費訴訟,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 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上午11時宣示,惟本件法律關係以 及兩造攻防與訴訟資料繁雜,顯難於短時間內完成資料整理 、事實認定與法律意見之論述,原指定之宣示期日應延展至 民國104年8月12日下午4時。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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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冷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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