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586號
CYDM,104,聲,586,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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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稚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
緩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出貨單貳張、仿冒遊戲王卡片叁拾肆包(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二三五號),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稚華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 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12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出貨單2張、仿冒遊戲王卡片34包,均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稚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2年度 偵字第1271號為緩起訴處分,而緩起訴時間為1年,被告並 應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4個月內,接受該署施以法治教育2小 時,緩起訴處分業於102年7月9日確定,被告並依緩起訴處 分書所載履行條件接受法治教育2小時,緩起訴處分期間已 屆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 財產分署102年度上職議字第843號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法治教育回饋單、緩起訴處分執行手冊、必要命令 登記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紙附卷可稽。又 扣案之出貨單2張、仿冒遊戲王卡片34包(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235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4頁,偵字第1271 號卷第7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 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7庭 法 官 許進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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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