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182號
CYDM,104,易,182,20150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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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景揮
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4 年6 月9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景揮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由其本人親自收受 ,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是加計上訴期間10日、在途期 間5 日及例假日,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4 年6 月29日屆滿 。而被告於104 年6 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聲明上訴狀僅 泛稱認事用法顯有錯誤等語,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 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周欣怡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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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